HOW如何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HOW如何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一、政策导航 (一)购买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申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有长沙市城区常住城镇户口的中偏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下)或未婚居民(30岁以上60岁以下)、无房(历来无房产记录)或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建筑面积人均11平方米以内)以及符合购房条件的省市市政重点工程拆迁户(除被拆迁房屋外无其它住房的)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报程序 1、到市房产交易大楼三楼政务大厅53号窗口领取《长沙市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批表》,用钢笔填写。 2、由单位审查并盖章后到上级管理部门审核并盖章,无单位的由街道办事处盖章后到各区政府审核盖章(后附表1)。 3、由购房户本人携带下列资料到市房产交易大楼三楼政务大厅50号窗口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批手续: (1)夫妻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职称证书或职务文件等原件和复印件(未婚大龄青年应提供户口所在地区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 (2)夫妻一方为外地户口或1995年1月1日以后迁入长沙市城镇户口的由原籍地市、县级房管部门出具无房改房和无私房证明(农业户口除外)。1995年1月1日以后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落户长沙的应提供派遣单或报到证、原大学毕业证原件和复印件。转业、退伍军人落户长沙的应出示转业、退伍证原件和复印件。副营职以上的现役军人须由部队(营房部门)开具无房证明; 由农业户口转入长沙市户口的须由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农转非证明; (3)离异后形成的无房户,应在离婚满5年以后方可提出购房申请,凡已享受过政府住房优惠政策待遇(含房改、集资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离婚后夫妻双方原则上均不能再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优惠,其住房问题应由双方在离婚时一并妥善解决;如居民离婚后确有异常特殊住房困难情况,经相关部门严格审查后,符合条件的方可考虑同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申请时应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及区民政局出具的未再婚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并执行离婚协议内的各项事宜(如再婚后不符合购房条件需退所购房);年龄未满30周岁的离异、丧偶、未婚居民,一律暂不能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对以前已经发放资格确认单的离婚人员,在办理经济适用住房产权手续时再依本规定审查其购房资格,发现违规购房的一律退房; (4)申请人户口本上注明是户主的须提供户主房屋的权属证明:居住房屋属集体或国营单位产权的由单位出具证明、房屋是租约房的应出具租约原件和复印件、房屋是私人产权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户主房是空挂户的应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空挂户证明; (5)省、市政重点工程拆迁户,须出示拆迁证明和拆迁办备案的拆迁协议原件和复印件;属城市棚户区改造户须出示棚改证明和棚改审批表原件和复印件; (6)申请人需提供家庭现住房情况,由申请人按审批表"第六部分"要求,长沙市房屋产权监理处盖章确认; (7)提供收入证明。 收入证明盖章单位 注:农业户口除外 4、注意事项: (1)办理经济适用住房审批必须由本人或配偶办理。 (2)凡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科级及以上职务的申请人,在申请资格审批时必须提供相应的职级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本人未依规定及时提供的责任及后果自负,职级待遇均以审批通过时为准,经审批公示后不再变更(含公示后又发生新职称评定的)。 (3)凭《经济适用住房确认单》方可办理《经济适用住房准购单》。在此之前不得又购买其它房产,否则等同已有私房,取消购房资格。 附表l 各区政务中心地址、电话 (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流程示意图 二、2007年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 2007年度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量:确保省、市“八件实事”中54万平方米指标任务的完成,力争达到70万平方米,具体建设指标如下表: 2007年经济适用住房小区项目建设计划安排表 三、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动态公示(见后) 四、便民服务 为方便市民了解经济适用住房楼盘情况和价格、销售等信息,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小灵通开通了经济适用住房短信息服务业务,具体在长沙市房产交易大楼三楼政务大厅49 号窗口咨询办理,电话:0731-4662731、4662730、4662732 注: 1、全市经济适用房实行政府调控下的计划销售,其中市政重点工程市政府定向安置率30%以上; 2、预计销售期一般提前三个月公布; 3、准确的销售信息以当月售楼部公告为准; 4、最新动态请到市房产交易大楼三楼49号窗口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