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道燃气开通费到底谁来买单? |
D.bear: 2006年7月7日,雨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湖南2006年公益诉讼第一案——长沙金信阳光在线小区“管道燃气开通费”案件。原告长沙金信阳光在线小区26名业主与被告长沙金信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围绕管道燃气开通费等4大问题进行了长达5个小时的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2350元的开通费成了烫手的山芋,话题更是在全国炒得沸沸扬扬,同学们觉得这笔费用到底应该由谁来买单呢? 唐锦昌律师(原告代理律师): 1、管道燃气设施是一种法定的、强制性的建筑配套设施。 根据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在城市燃气规划区之内的新建住宅以及高度在24米的高层住宅,需要使用燃气的建筑物都必须配备管道燃气设施。而且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那么根据这些文件的规定,首先我们认为管道燃气设施不是如开发商所说的,是一个选择性的城市住宅小区配备设施,而是一种法定的、强制性的建筑配套设施。 2、开发商偷换概念、二次转嫁购房成本 法律上并无管道燃气开通费定义,但在现实中又是客观存在的,开发商为了自己的利益,以燃气开通费来变相收费。根据长沙市物价局相关文件规定,管道燃气用户的庭院管网设施建设费标准为2430元/户(含计量器具费用500元/户,即燃气基表和IC卡控制器的费用),很显然管道燃气用户的庭院管网设施建设费与管道煤气开通费,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开发商偷换概念,二次转嫁房子的成本。 邹红艳律师(本案被告理律师): 1、金信开发商代收的管道燃气开通费2430元并没有进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2、管道燃气开通费是由长沙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委托长沙金信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代为向业主收取。新奥燃气并已向缴费业主依法开具了总额为2430元的发票。新奥燃气委托金信置业代收取管道燃气开通费的做法,也符合房地产的行业惯例。 3、金信置业在金信阳光在线住宅小区开盘销售过程中,售楼人员对包括原告在内的所有购房人均已明确告知:管道燃气相关费用为2430元/户,不包括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房价之内,全部由燃气公司收取,金信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进行代收。何况,有合同明确约定买受人承担上述费用。 4、根据长沙市物价局长价房[2004]219号文件规定,即新奥燃气公司按户收取的管道燃气相关费用2430元属服务性收费,答辩人无权收取该项服务性收费。若业主承诺不使用管道燃气,新奥燃气公司则不向其收取该费用。 董兰芳:现在哪个开发商不收这笔费用啊…… 疲惫了: 我就知道一个,颐美园只收了310的IC卡的钱。不知道这场官司的最终结果怎样哦,期待ing!!! 小胖妞妞: 我觉得这场官司只能赢不能输,不然我们和以后的千万业主怎么办,就任凭kfs宰割了?一定要赢啊! Anjing: 我们在签合同交钱的时候不都交了这个燃气开通费吗,官司赢了会怎么样,难不成咱们交了的开通费还能给我们退回来? TK: 谁知道这笔费用包没包括在房价里,这还不是kfs一面之辞。关键是按法律法规政策办事。 303175776:不是我给大家泼冷水,我觉得这个官司很难打赢,因为这个官司牵扯面太广,影响太大了,就算是要取消燃气开通费也会是日后政府相关部门下文,而不会是现在。 Angeltina:北京有一个案例,500多户业主集体不交燃气开通费,最后kfs也没有办法,但是燃气公司最终还是开通啦.因为不开通就永远收不到钱,所以,团结就是力量. 取消开通费是趋势! 房奴:我们都在静静地等待,看看弱势老百姓和强势开发商是否也有一个可以讲理的地方。向这二十六名破冰者致以崇高的敬意! 阿牛:广东省肇庆市物价局已在7月8号下发通知,令房地产开发商停止收取燃气初装费。当地嘉湖新都市小区的业主已联名向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书,准备依法追回每户3000元燃气初装费。 愤怒:阳光在线的业主们,你们的勇气令人敬佩,通泰梅岭苑的900户业主是你们坚强的后盾! 沈峰:看了楼上这么多发言,我觉得管道燃气开通费这个话题根本不值得一驳!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去集贸市场买菜,只需给菜贩菜钱,而不用付给他化肥钱或种子钱;乘坐公交车只需付车钱,而不用再掏汽油钱等等,因为我们所交的费用中已包含了经营者的成本。这样简单的道理,却在个别行业有所异化。 然而,面对收取管道燃气初装费的违法事实,仍有一些政府部门的官员和社会学者站在垄断企业的立场上,为其辩解,企业有生存发展的需求。那么,我们就还要较一下真:从消费的角度来看,消费者只是购置或使用,并没有对相关单位或具体设施进行投资。他们不是所有者,也不是经营者,凭什么要由顾客来付经营者应保证的燃气管道费用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一个公司都应该为自己的经营行为承担成本经费。尤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由用户来承担初装费,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法律和规则瓶颈。因此,作为一项公用事业,铺设燃气管道其实应该要把管网与运营分开,像供电与电网一样,引入竞争机制。而用户只为产品“买单”,不负责生产经营过程的费用,这样才比较合理。 其实,管道燃气初装费根本不值得一驳,它只是偷换了概念。试想,如果用户交了管道燃气初装费,按照经营理论,用户是不是就拥有了一定的产权,那么,如果你燃气公司的燃气从用户的管道通过,燃气公司是不是要给用户交纳“过路费”。我认为,如果物价局坚持批复收取燃气初装费,那么就必须要明晰燃气管道的产权,不能任由垄断企业用自己的“游戏规则”来忽悠消费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