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的通知 |
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的通知 长房政发[2005]042号 为认真贯彻落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长沙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持长沙市商品住房特别是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的相对稳定,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的有规定通知如下: 一、严禁商品房无证预售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 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进行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收取预性付款的,并处已收取预付款1%以下或1-3万元的罚款。 二、严格限制期房转让行为。禁止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在预售商品房竣工交付、预购人取得房屋所有权之前,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不得为其办理转让等手续;实行实名制购房,房屋所有权申请人与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不一致的,市房屋产权监理处不得为其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 三、实行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制度。商品房预售时,主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在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虚假广告宣传,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不得发布广告。商品房预售广告中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批准文号。 四、加强对商品房销售代理机构和销售人员的管理。从事商品房销售代理的企业必须是依法设立,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在市房产局进行了备案登记的主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它费用。商品房销售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或市房产局颁发的《长沙市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培训证书》,方可从事商品房销售业务,持证上岗。 五、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诚信档案。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及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一律上网。对虚构买卖合同,囤积房源;发布不实价格和销售进度信息,恶意哄抬房价,诱骗消费者争购;不履行开工时间、竣工时间、销售价格和套型面积控制性项目建设要求;不按约定进行合同备案和办理房屋产权证;不按标准收费违规代理;夸大宣传、虚假承诺待不诚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由市房产局记入其诚信档案,并公开予以曝光。对一些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市房产局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从严处罚,并向社会公布。 六、完善商品房交易信息系统建设。加快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系统的建设和实施,逐步开展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签约、即时备案登记业务,并在网上同步向社会公示,建立房地产预警预报系统,使商品房交易信息和诚信档案公开化、透明化。 2005年5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