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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奴斷供:所引起的法律責任和社會影響 近期,全國各地因房奴不還銀行房屋貸款(俗稱“斷供”),而導致銀行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案件不斷增多。據(jù)新華網(wǎng)報道,僅四川成都一市,每年就有一千多房奴坐上法院的被告席,且數(shù)量還在不斷的擴大。 除開極少數(shù)特殊情況,部分房奴是因為工作或生活發(fā)生變化,導致收入減少而被迫斷供,還有一部份房奴是因為近期房價下跌,導致其投資買房收益前景的暗淡,而主動斷供。但不管是哪種原因導致的斷供,在法律上都是房奴們違反了與銀行之間的《個人住房按揭合同》的約定,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訂立合同是一個嚴肅的事情,近代民法就確立了“契約神圣”的理念,合同一旦簽訂后,合同當事人就要依合同的約定嚴格的履行其義務,否則就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因此,房奴們對此應當有一個清醒的認識。也許部分對法律有一定了解的房奴會認為,個人、家庭因生活所迫或房價的下跌都屬于不可抗拒的原因,并非自己不愿履行與銀行之間的合同,而是被逼無奈,繼續(xù)履行合同會使自己、家庭生活困難或遭受重大損失,有違公平,屬于法律上規(guī)定的不可抗力或情勢變更,可以解除或變更合同而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這似乎有一定道理,但遺憾的是這種理由是一些房奴對法律片面的理解上做出的,根本不會得到法院支持的。民法上所說的不可抗力必須是合同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而情勢變更也要求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對情勢的改變不能預見,但房奴們在與銀行簽訂《個人住房按揭合同》時,對今后生活的可能改變或房價有可能下跌根本無法預見嗎?絕對不是,生活總時變化的,可向好的方面變化也可向壞的方面變化,一個收入穩(wěn)定人就應當考慮到以后存在收入減少的可能,同樣,房屋的買賣是一個交易,既然是交易,那就存在有賺有虧的可能,沒有任何一部法律或政府文件規(guī)定買房就只能賺不能虧,“買房就能賺錢”那只是大多數(shù)人的一個認識,但不能以此就否定房價下跌的可能,這都是房奴們應當預見到的問題。而且,收入的減少,生活困難也并非不可克服,通過努力,也有好轉的可能,因此,房奴以此為由主張違約免責或合同應予變更,這根本不屬于法律規(guī)定的不可抗力或情勢變更,是根本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的,千萬不要對此有僥幸心理。 一旦被判承擔違約責任,對房奴個人來說,在經(jīng)濟上是非常不合算的,不僅要向銀行支付違約金、律師費、訴訟費等,所購買房屋還可能被銀行拍賣,而拍賣款往往低于市場價,因此房奴肯定要遭受一定的損失。同時,由于斷供,而被銀行記入信用黑名單,導致以后再向銀行申請信用卡、貸款都會受到影響。所以房奴在斷供之前,一定要考慮清楚可能所面臨的后果。而若存在大量房奴斷供的情形,則對整個社會也是不利的,美國的次級貸危機,就是對此最好的說明。 希望那些想買房的人,在買房前,能充分考慮到買房后可能發(fā)生的風險和自己的實際承受能力,就如“股市有風險,入市須謹慎”一樣,賣房有風險,購房須謹慎。 (以上僅代表律師個人觀點) |